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结构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其他建(构)筑物结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