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建筑结构,禁止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