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