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