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二)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