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二)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