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景观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