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