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并联审批事项及其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