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鼓励采取多种措施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