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鼓励采取多种措施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