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