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