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