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