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族乡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乡的乡长,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