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民族乡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族乡的乡长,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