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旗县级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