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