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