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赈济救援、应急救护等救援队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救灾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