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