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