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