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事故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