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鉴定,并在推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禁止推广未经鉴定、试验的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