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科技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经认定的民营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