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回收,依法报废,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