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使用和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指导,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