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公司、农业机械中介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合作使用农业机械,实行规模经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