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