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