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因勘察、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