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合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以降低勘察费、设计费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缩短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为条件,发包或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