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邀请书中明确。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使用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同意并付给使用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