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