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十条有效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