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路产赔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运输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公路路产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路产赔偿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