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