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