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