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