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