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