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