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退和撤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