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由连接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