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由连接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