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应当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

属于国道、省道的一级公路与其他道路交叉的,除受地形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外,应当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交叉。

国道、省道平面交叉数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