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本条例规定,就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重大金融风险判定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