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