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