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非金融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资不抵债情况,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非金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支持前款规定的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协调债权人达成债务处置共识,指导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