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