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业务承接和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