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业务承接和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