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为债务性融资业务产品发行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