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发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或者消费者提示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地方金融组织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